为持续推进全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警示作用,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现公布一批住建领域相关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全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一)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8日,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某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手续时发现,该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完成全部施工内容。
(二)处理结果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2025年10月16日,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对该工程建设单位罚款55480元、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丘某某罚款4993.2元、对施工单位罚款28000元、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廖某提罚款252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警示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不得以“二次装修”“局部改造”等名义擅自开工。本案中,某酒店有限公司虽为内部装修,但仍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范围,未批先建同样构成违法。施工许可是确保工程合法、安全、质量合格的第一道关口。相较于事前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违法行为带来的安全成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更为沉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抱有侥幸心理,无证施工逃避监管,将工程置于安全和质量无保障的状态。务必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二、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一)基本案情
2026年6月25日,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总建筑面积为10208.67㎡的某工厂处于基本完工阶段。但该项目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8号令)第十四条第(九)款“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A公司未依法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而擅自开工建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同时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闽建﹝2025﹞16号),该违法行为属于违法情节一般的情形,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A公司停工,并处罚款16.4173万元。
(三)案例警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是漠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极易滋生火灾风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公共安全。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守消防法律法规,把隐患消除在工程建设源头,确保建设工程消防本质安全。
三、违规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龙岩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向詹某某(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提供经营性气源。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该公司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经营账单,经核算,此期间该公司累计向詹某某供应液化气248.78吨,涉案违法所得共计49.756万元。
2026年5月26日,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前往龙岩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储配站进行现场勘验核实,该公司法人、董事长王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核实,此期间该公司累计向詹某某供应液化气248.78吨,涉案违法所得共计49.756万元。该公司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证照齐全,但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违反《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无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或者无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6年7月31日,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龙岩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9.75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警示
气源是燃气安全源头管控关键。“黑气”之所以能够流通,根源在于部分正规燃气企业放松资质审核,违规向无证主体供气。正规供气企业不能只看重销售业绩,必须把资质核验作为交易前置条件,对购气方用途、经营许可材料严格审查,留存档案。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属于法定禁止行为。下游无证经营引发泄漏、爆炸事故,源头供气企业同样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