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人:
黄*殿,男,汉族,1959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5*************559,住址: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莲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2号楼102室
李*云,女,汉族,1969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35*************247,住址: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莲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2号楼102室
2010年1月11日你户与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现为龙岩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签订《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编号:〔2010〕71号),租赁期从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1年1月10日止;2011年7月4日你户与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现为龙岩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续签《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续租)》(编号:〔2011〕71号),租赁期从2011年1月11日起至2012年1月10日止;2012年5月23日你户与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现为龙岩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续租《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编号:〔2012〕05-524号),租赁期从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3年1月10日止;2018年1月22日你户与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现为龙岩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续签《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编号:〔2018〕01-242),租赁期从2013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经查,你户于2019年6月10日购买机动车辆(车号:闽FZQ5*7)。根据《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5、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含)起未拥有机动车辆……”和双方签订的《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第八条“……1、在租赁期间家庭人员有购买小车的,应自购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动办理退房手续……”规定,你户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取消保障资格。我局2022年3月29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龙建住函〔2022〕8号),在《闽西日报》于2022年6月18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你户,你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编号:〔2010〕71号)、《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续租)》(编号:〔2011〕71号)、《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编号:〔2012〕05-524号)、《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编号:〔2018〕01-242),《闽西日报》公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核查回单等证据为证。
根据《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龙政办〔2017〕21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复核审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市房改办(现为龙岩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决定,签订合同的部门应解除租赁合同”、《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编号:〔2018〕01-242号)第八条“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自不符合保障条件之日起租金按市场租金计算(市场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缴不符合保障条件期间的租金”现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依法取消你户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2.收取你户房屋租金差额,实际缴交金额以你户到龙岩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时计算的金额为准(自2019年7月1日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的租金差额合计4882.12元)。
你户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