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人:
曹*富,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35*************470,住址: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谢洋保障性住房廉租房6号楼1508室
曹*颖,女,汉族,2003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35*************520,住址: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谢洋保障性住房廉租房6号楼1508室
2012年5月20日你户与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现为龙岩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签订《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编号:〔2012〕05-427号),租赁期从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2013年4月22日你户与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现为龙岩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续签《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编号:〔2013〕04-399号),租赁期从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2014年6月28日你户与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现为龙岩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续签《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编号:〔2014〕06-641号),租赁期从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6年8月7日你户与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现为龙岩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续签《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编号:〔2016〕05-727号),租赁期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经查,你户自2017年1月1日起已连续欠缴租金三个月以上,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根据《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龙政办〔2017〕212号)第二十一条“对骗取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三个月以上)等行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和双方签订的《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第五条“房屋租金按季缴纳,承租方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交清当季租金”规定,你户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取消保障资格。我局2022年3月29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龙建住函〔2022〕15号),在《闽西日报》于2022年6月18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你户,你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7〕04-086号)、《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3〕04-399号)、《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4〕06-641号)、《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6〕05-727号),《闽西日报》公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龙政办〔2017〕21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复核审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市房改办(现为龙岩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决定,签订合同的部门应解除租赁合同”、《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编号:〔2016〕05-727号)第七条“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切断房屋电源、水源,或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同时出租方可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3、承租方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5、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三个月的”现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依法取消你户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2.收取你户房屋租金差额,实际缴交金额以你户到龙岩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时计算的金额为准(自2017年1月1日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的租金5554.39元,滞纳金707.03合计6261.42元)。
你户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