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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龙建规〔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11-13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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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构建我市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龙岩监管分局

  2024年11月7日

  龙岩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方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1.龙岩市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2.取消龙岩市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在本政策范围内,商业银行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确定具体的新发放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4.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5.开通住房公积金(含贴息贷)组合贷款中商业贷部分参与逐月冲还贷业务,逐月冲还贷可同时冲还组合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的本息金额(不含提前还款部分和逾期罚息)。

  6.在新罗区购房,单职工最高可贷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55万元,双职工最高可贷额度由55万元调整为65万元;在其余县(市、区)购房,单职工最高可贷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双职工最高可贷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对生育二孩的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增加15万元;对生育三孩的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增加25万元。职工家庭在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时,最高可贷额度另增加5万元。

  三、加大房地产“白名单”机制支持力度

  7.充分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可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以下称“白名单”)。

  8.进一步健全“白名单”机制,健全完善“白名单”统计制度,完善“白名单”流程,扩大“白名单”覆盖范围,推动合规房地产项目“应进尽进”,已审贷款“应贷尽贷”,资金拨付“能早尽早”。

  9.对“白名单”中的保交房攻坚战项目,开发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推动项目修复,加快项目建设,保质保量做好商品房交付。相关银行业机构要积极做好与房地产企业、城市协调机制的对接沟通,共同推动项目修复,全力满足已审批项目融资需求,确保攻坚战项目贷款投放与项目建设交付进度相匹配。

  10.指导银行机构建立绿色通道,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缩短审批和放款时限。对已审批项目,要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放款;对已审批但未放款项目,要建立台账,强化银企对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推动,解决制约贷款投放的问题,促进“白名单”项目尽快放款。

  四、支持台胞在岩购房置业

  11.对持有台湾居住证的台胞,其在岩购房涉及首付、利率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12.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在施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文件由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龙岩监管分局、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