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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台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龙建规〔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5-13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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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台办、住建局:

  为方便台湾同胞在岩安居乐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现将《龙岩市本级台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26年5月7日

  龙岩市本级台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为方便台湾同胞在岩安居乐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福建省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福建探索建设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申请对象

  持有合法有效台胞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并在龙岩新罗区就业创业的无房户台湾同胞家庭。

  二、保障方式

  住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

  三、申请与审核

  (一)提交材料

  1.台胞公租住房申请表;

  2.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声明书;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4.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就业创业人员);

  5.租赁合同(普通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仅需申领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提供)。

  (二)实施程序

  1.在岩台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向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从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办事服务模块或“龙台资讯”微信公众号惠台政策模块下载)。申请表经龙岩市台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送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地址: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52号市建设大厦8楼)。

  2.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收到申请表后,负责审核申请人可租住的情形。选择实物配租的,审核通过后安排选房;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通过后次月开始起算。

  四、房源及租金

  (一)配租房源

  龙岩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廉租住房和公租住房两种保障类型,结合在岩台胞生活的实际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和配租方式,台胞可申请公租住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龙盛小区相应的房源作为台胞申请公租住房房源;申领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龙岩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租金缴交

  台胞公租房租金参照龙盛小区干部周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标准的确定通过综合分析比较,以市本级类似住宅情况的金鸡小区、莲东片区保障房小区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为依据,即7.5元/㎡·月,月租金按房屋总面积计算。

  申请公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应按月缴交,可选择与中国建设银行龙岩第一支行签订租金代扣协议,按月自动扣缴或线下至市建设大厦8楼现场缴纳。

  五、使用和退出

  (一)当保障家庭的人口、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二)公租住房仅限于自住,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将住房擅自出租、出借、调换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闲置、空置;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不得另行装修。一经发现上述违规行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取消保障资格,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三)租住台胞配合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做好入户巡查、年度复核等租后管理工作,承租期间出现的任何违规行为按照《龙岩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和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市台办协助市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做好不符合租住条件台胞的清退、整改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龙岩中心城区台胞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管理规定》(龙建规〔2024〕10号)同时作废。

  台胞公租住房申请表

  NO:                                          年   月   日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婚姻状况

 

证件类型

(台胞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证件号码

 

申请类型

(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共同申请人信息

家庭成员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提交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台胞证或者台湾居民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未婚声明、离婚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3)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就业创业人员);

(4)租赁合同(普通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仅需申领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提供)

(以上材料均提供复印件)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承诺所填报内容和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没有隐瞒、虚报和伪造相关证明等行为。

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

龙岩市台办核实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龙岩市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格一式叁份,申请人、市台办以及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