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龙建安〔2026〕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经开区)建设与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系统台风洪涝汛情干旱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住建局修订完善了《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0日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指导思想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指挥组组成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指挥组职责
2.2.2防汛工作组职责
2.2.3指挥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2.2.4各县(市、区)住建局、经开区环境与国土规划建设局职责
2.2.5龙岩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抢修救援队伍(单位)职责
2.2.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专家组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工作
3.1.1预案编制
3.1.2隐患排查
3.2预警信息
3.2.1信息来源
3.2.2响应级别
4响应工作
4.1响应原则
4.2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响应
4.2.1Ⅳ级响应
4.2.2Ⅲ级响应
4.2.3Ⅱ级响应
4.2.4Ⅰ级响应
4.3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4.4灾后处置
4.4.1受灾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4.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保障措施
5.1应急力量保障
5.2应急物资保障
5.3通信与信息保障
5.4应急技术保障
5.5其他保障
6宣传、培训和演练
6.1宣传教育
6.2培训
6.3演练
7附则
7.1新闻报道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龙岩市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重点检查环节及灾后恢复工作参考措施》。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指导和规范龙岩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做好洪水、台风、城市涝灾以及干旱等自然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证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有序、有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福建省防洪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设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2024版)》《龙岩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防台防汛方针,按照“统一指挥、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暴雨、洪水、台风、城市内涝、干旱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引起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工地、斜坡与高边坡等破坏、人员伤亡,或影响其使用、生产及运行安全等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市住建局成立龙岩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指挥小组等自然灾害应急指挥组(以下简称“指挥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系统、本行业的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建局、经开区环境与国土规划建设局设立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2.1.1指挥组组成
组长:邹学伟;
常务副组长:邓瑞隆;
副组长:陈仰金、罗小波、赖邦彤;
成员:局安办(防汛办)、办公室、工程科、城建科、房地产业科、建筑业科、科技设计科、质安站、村管站、燃气站、市政公用中心、市政项目建设中心等12个防汛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挥组成员未在岩或有特殊情况(包括汛中备勤休息)时,应及时授权其所在科室(单位)副职或其他熟悉工作的同志作为其B岗人员,代其履行指挥组成员职责,主持本科室(单位)防汛应急工作,B岗代班人员第一时间报备至局分管领导和局安办(防汛办)处。
指挥组下设防汛工作组,组长由局安办(防汛办)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办公室、工程科、城建科、房地产业科、建筑业科、科技设计科、质安站、村管站、燃气站、市政公用中心、市政项目建设中心等防汛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组成员由12个防汛成员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组成。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指挥组职责
(1)负责龙岩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完成市政府、省住建厅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2)拟订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有关技术性文件,指导龙岩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统筹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指导和协调工作。
(3)统筹归集各地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相关信息,面向住建领域各行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风险提示;实时掌握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台风、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按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相关情况。
(4)组建龙岩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库,视灾情组织救援队伍和专家组赴灾区进行台风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的抢险救援和调查评估。充分调动住建系统、建筑行业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统一规划应对台风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建设科技研究,指导龙岩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
(6)根据市防指部署要求,对每次重大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防御工作结束后,依职责开展住建领域受灾及损失情况的汇总和分析。
2.2.2防汛工作组职责
(1)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同指挥组正副组长、成员的联络。
(2)及时传达和执行指挥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督促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3)组建龙岩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专家组,负责同专家组进行联络。
(4)建立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台风洪涝受灾、抢险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信息报送机制,草拟上报材料,牵头起草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有关技术性文件,对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2.2.3指挥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1)局安办(防汛办)。联系市委、市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了解台风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的最新信息;负责联络指挥组成员和专家组成员参加指挥组会议;根据指挥组的安排,协调各科室的应急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应急专家组赴灾区进行台风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和技术支援;负责会同各业务科室进行灾情统计,汇总、编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情况简报。
(2)局办公室。负责意识形态舆情收集、处置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和统筹安排市住建局防灾、救灾所需工作经费;负责提前协调局领导参会,安排日常和应急响应期间防汛抗旱防台风值班排班工作;审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的信息报送稿件;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负责应急状态下局机关的机要保密、安全保卫工作。
(3)工程科。指导灾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抢险、排险、抢修、应急加固、快速修复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汇总核实各地上报的灾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灾情信息,配合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4)城建科。开展供水、污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排涝、应急抢修、应急加固、快速修复和灾后城市供水供气恢复等工作;组织城建力量对灾区供排水、燃气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汇总核实各地上报的灾区供水、污水、燃气等市政设施灾情信息,配合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指导做好全市城区抗旱供水保障工作,根据旱情等级,按照市防指《龙岩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应急措施。
(5)房地产业科。指导灾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参与城市危房排查处置、应急安全鉴定,配合开展应急加固、修复维护等工作;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城市危房灾情信息,配合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6)建筑业科。组建市级应急救援力量,根据指挥组的指示,组织协调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对灾区进行应急救援。
(7)科技设计科。对龙岩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指导灾区组织勘察、设计技术力量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快速修复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勘察设计技术指导和支援工作。
(8)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协助工程科组织施工、监理技术力量指导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抢险、排险、应急抢修、应急加固、快速修复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了解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落实情况。
(9)市村镇建设管理站。指导灾区开展农房危房排查、鉴定、处置和农房灾后重建工作;根据指挥组的指示,组织村镇建设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汇总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农村危房灾情数据,配合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10)市燃气管理站。统筹中心城区管道燃气行业防汛应急资源,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备足燃气抢险设备和物资;指导中心城区管道燃气企业加强应急抢险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防汛应急演练;督促指导中心城区管道燃气企业开展燃气场站、燃气管网等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协助城建科指导灾区开展燃气场站、燃气管网等设施设备的抢修、应急加固、快速修复和灾后城市供气恢复以及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11)市市政公用事业中心。督促指导中心城区供排水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处置闭环工作;协助城建科组织市政技术力量指导供水、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抢险、排险、应急抢修、应急加固、快速修复和灾后城市供水恢复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范围的主次干道地下排水管网管理(含雨水出河口清理;合流沟、暗沟淤积清理;雨水管清淤疏通;雨水、污水管道损坏、塌陷应急抢修等)。协助城建科做好中心城区抗旱供水保障工作,根据旱情等级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
(12)市市政项目建设中心。配合城建科开展市政项目灾后重建项目的策划、论证、设计方案优化等工作,协助城建科做好灾后重建市政项目的协调及推进工作,开展中心城区由市住建部门负责主次干道新改扩建雨水管网的内涝点整治工作。
2.2.4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经开区)建设与生态环境局职责
在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根据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洪涝、台风、干旱情况,组织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单位做好防御准备并督促检查有关应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了解和掌握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组织力量开展防汛备汛、抢险救灾、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加强本地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2.2.5龙岩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抢修救援队伍(单位)职责
参加指挥组统一组织的各类应急抢险救援活动;健全本单位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配齐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设备,定期组织或参与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抢险实战能力。
2.2.6龙岩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专家组职责
参加指挥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组的要求研究分析灾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灾后重建,对重建、修复工作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工作
3.1.1工作机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机构,落实职责,分解到人,强化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各部位、各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排险、消除事故隐患。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落实抢险队伍和应急预案。
3.1.2预案编制。编制符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3.1.3隐患排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发生特点,在每年汛期来临前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工地、斜坡、高边坡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排除,重点检查环节和重要工作措施参见附件《龙岩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重点检查环节及灾后恢复工作参考措施》。
3.2预警信息
3.2.1信息来源。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防汛等有关部门及江河、水库管理单位的沟通和配合,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渠道,强化信息沟通,及时掌握风情、雨情、水情、旱情、工情预测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等预报,以便快速做出应对反应。
3.2.2响应级别。按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响应工作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较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包含较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以市防指发布为准。
4响应工作
4.1响应原则
4.1.1坚持依法防汛、科学防汛、合力防汛,坚持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1.2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根据暴雨、洪水、台风和干旱等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实行分区域分级响应,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受暴雨、洪水、内涝、台风和干旱等自然灾害威胁最严重地区的响应级别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部署工作。
4.2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4.2.1 Ⅳ级响应
当市防指启动Ⅳ级响应时,我局同时启动Ⅳ级响应。
4.2.1.1应急响应行动
(1)市住建局视暴雨洪水或台风等情况发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紧急通知或召开专题会议,传达贯彻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部署落实防汛抗旱防台风各项工作;指导可能受洪水台风干旱影响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2)值班副组长24小时在岗在位协调指挥,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汛情、险情等信息收集、流转及报送工作;值班司机24小时待岗待班;指挥组成员、防汛工作组成员全部待岗待班,保持通信畅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就岗。
(3)可能受暴雨灾害、台风、干旱威胁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部门接到上级住建部门发出的紧急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动员部署,对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落实抢险所需的救灾设备、物资、人员,一有险情,随调随到;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住建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实行24小时值班,局领导带班,防汛抗旱防台风指挥组成员全部到岗到位,保持通信畅通。
4.2.2 Ⅲ级响应
当市防指启动Ⅲ级响应时,我局同时启动Ⅲ级响应。
4.2.2.1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组组长密切关注,常务副组长坐镇指挥、部署工作(依通知进驻市防指),传达贯彻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应急预案,发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紧急通知,部署防汛抗旱防台风各项工作;在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应急保障有效运行;调集有关抢险设备、物资、救援力量和专家队伍等,赶赴灾区,指导、协助受灾县(市、区)、经开区住建部门落实防御部署,开展抢险救灾;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受灾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并续报最新信息。
(2)当日值班副组长24小时在岗在位协调指挥,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汛情、险情等信息收集、流转及报送工作;值班司机24小时在岗在位;指挥组成员单位各保持1人24小时在岗值班,开展应急处置、报送信息工作。根据市防指要求,安排业务相关工作人员进驻市防指。若应急周期超过2天以上,原则上应由12个指挥组成员单位轮流进驻。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开展抢险装备器材完好率检查和操作训练,24小时备勤待命,随时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3)受暴雨灾害、台风、干旱威胁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结合上级住建部门发出的防汛抗旱防台风紧急通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动员部署,对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组织抢险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及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住建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受灾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实行24小时值班,局主要领导驻岗带班,防汛工作组成员全部到岗到位,保持通信畅通。
4.2.3 Ⅱ级响应
当市防指启动Ⅱ级响应时,我局同时启动Ⅱ级响应。
4.2.3.1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组组长视情坐镇指挥,传达贯彻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启动Ⅱ级响应应急预案,发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紧急通知,部署防汛抗旱防台风各项工作;在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应急保障有效运行;调集有关抢险设备、物资、救援力量和专家队伍等,赶赴灾区,指导、协助受灾县(市、区)、经开区住建部门落实防御部署,开展抢险救灾;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受灾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并续报最新信息。
(2)指挥组组长24小时在岗在位协调指挥,常务副组长进驻市防指,当日值班副组长住勤,其他副组长按分管领域带队解决重难点问题;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汛情、险情等信息收集、流转及报送工作;值班司机24小时在岗在位;局防汛抗旱防台风指挥组成员单位负责人、防汛工作组重要业务人员(由指挥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安排)全部到岗到位,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工作;各应急抢险分队进入24小时应急抢险状态,按指挥组指令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防汛工作组其他成员、非指挥组成员单位的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全部待岗待班,保持通信畅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就岗。根据市防指要求,副组长和业务相关工作人员进驻市防指。若应急周期超过2天以上,原则上应由12个指挥组成员单位轮流进驻。
(3)受暴雨灾害、台风、干旱威胁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结合上级住建部门发出的防汛抗旱防台风紧急通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动员部署,对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组织抢险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及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住建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受灾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实行24小时值班,主要领导驻岗带班,防汛工作组成员全部到岗到位,保持通信畅通。
4.2.4 Ⅰ级响应
当市防指启动Ⅰ级响应时,我局同时启动Ⅰ级响应。
4.2.4.1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组组长立即亲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传达贯彻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启动I级响应应急预案,发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紧急通知,部署防汛抗旱防台风各项工作;在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应急保障有效运行;调集有关抢险设备、物资、救援力量和专家队伍等,赶赴灾区,指导、协助受灾县(市、区)、经开区住建部门落实防御部署,开展抢险救灾;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受灾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并续报最新信息。
(2)指挥组组长坐镇指挥并依通知进驻市防指,常务副组长在主要领导进驻市防指后坐镇指挥,其他副组长按分管领域带队解决重难点问题;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汛情、险情等信息收集、流转及报送工作;值班司机(2人)24小时在岗在位;指挥组成员、防汛工作组成员、非指挥组成员单位的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全部到岗到位,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工作;全局人员进入应急抢险状态,指挥组组长组织全局人员全力投入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友邻单位调配防汛防台风抢险物资装备,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防指要求,指挥组副组长和业务相关工作人员进驻市防指。若应急周期超过2天以上的,原则上应由12个指挥组成员单位轮流进驻值班。
(3)受暴雨灾害、台风、干旱威胁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结合上级住建部门发出的防汛抗旱防台风紧急通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动员部署,对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组织抢险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及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住建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受灾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实行24小时值班,主要领导驻岗带班,防汛工作组成员全部到岗到位,保持通信畅通。
4.2.5 受暴雨灾害、台风、干旱威胁的市本级监管、负责的住建领域(如中心城区雨污水主次干管排涝、市管在建工地、燃气企业、供排水企业等),由局防汛抗旱防台风指挥组根据响应等级,统筹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4.3不同灾害应急措施
4.3.1洪涝灾害
当水利部门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预案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等准备。配合属地政府组织危险区域城镇危旧房和农村危房人员转移避险。对危险区域施工工地实行停工,落实人员撤离和停工安全措施。疏散城镇危险区域建筑物地下空间已有车辆并禁止进入。加强城市供水、供气、排水等重点市政设施运行监测,做好预防应对。按照当地防指和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切实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4.3.2台风灾害
各级住建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态,按应急预案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等准备。按不同响应等级配合属地政府组织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及时转移避险。按防指响应要求对房屋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实行停工,落实人员撤离和设备加固、转移等安全措施。加强城市供水、供气等重点民生保障设施运行监测,做好预防应对。
4.3.3干旱灾害
(1)轻度干旱
各级住建部门加强旱情、灾情等监测研判,制定部门应急抗旱工作方案,并及时向同级防指报告。
(2)中度干旱
各级住建部门每周向同级防指报送城市供水受影响情况,指导各城市供水部门加强水厂调度和管网维护,按用水序位,优先保证生活供水,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3)严重干旱
各级住建部门及时向同级防指报送城市缺水情况,组织指导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提请政府启用应急备用水源、限制城市高耗水服务用水,指导城市供水部门限时或限量供应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做好限水通知和城市节水宣传。
(4)特大干旱
各级住建部门及时向同级防指报送城市缺水情况,组织指导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提请政府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开辟新水源或引调水、限制城市高耗水服务用水和景观用水等,指导城市供水部门限时或限量供应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做好限水通知和城市节水宣传。
4.4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知调整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响应级别;
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知宣布终止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响应。
4.5灾后处置
4.5.1受灾区住建部门
(1)当降雨过程结束,江河主要控制站洪水退至警戒水位以下或者城市严重内涝点排除后,应迅速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灾后重建工作上来,立即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恢复重建方案;
(2)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设施,恢复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地、斜坡与高边坡的正常使用、生产及运营;
(3)尽快核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伤亡人数与受损情况,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建部门报告。
(4)重大灾害发生后,各级住建部门对重大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总结,必要时派出工作组下沉一线开展调查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形成防御工作总结报告。
4.5.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根据受灾损失情况和实际需求,协助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力量提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援。
(2)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灾后恢复工作参考措施详见附件《龙岩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重点检查环节及灾后恢复工作参考措施》。
5保障措施
5.1应急队伍保障。各级住建部门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抢险与救灾队伍建设,应当按照《福建省住建行业应急救援管理办法》要求,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建设,依托辖区科研、设计、施工、监理、检修、检测、供排水和燃气等企业力量,建立应急力量库,明确应急装备、救援人员、应急物资等数量和种类,并动态更新。在发生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时,接受本级党委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部门统筹指挥协调,派出专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力量一般应当成建制管理,根据受灾情况及灾害特点,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以及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要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开展应急知识学习,确保台风洪涝等灾害发生时应急队伍能及时到位。
5.2应急物资保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救援物资,并负责抢险物资、器材、设备的添置更新和储备管理;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动态数据库,明确各部门、单位储备抢险物资、器材、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建立相应的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应急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
5.3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住建部门应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确保应急通信畅通,信息传递无阻。加强与通信运营部门的联系,出现公用通信网中断或堵塞时,及时通知通信部门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无线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旱防台风通讯和现场指挥提供保障。建立应急人员通讯联络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人员的通信方式、联系方式;建立和完善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信息报送网络,确保信息传递畅通。
5.4应急技术保障。各级住建部门应开展应急抢险、应急装备技术、危险源监测、应急评估等技术的研究。建立专业人才和专家数据库,明确各类专家和人才的特长、联系方式,为防汛抗旱防台风及灾后重建的科学选址、规划、建设等提供科学指导。
5.5其他保障。各级住建部门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确保社会动员、医疗卫生、民政救援物资资金、交通运输、治安、新闻宣传等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6宣传、培训和演练
6.1宣传教育。各级住建部门应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广泛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6.2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住建部门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的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每年对辖区内负有应急处置职能的行政机关人员进行培训;同时督促企业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应急常规性培训,提高应急队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3演练。各级住建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或训练,使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增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和协调,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发现预案和程序的缺陷,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附则
7.1新闻报道。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强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掌握新闻报道的主导权,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本着真实、积极、稳妥、适度的原则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2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市住建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每三年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的修改。各县(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与生态环境局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抄报市局安办(防汛办)。
7.3奖励与责任追究。市住建局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专题报市政府及省住建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件。《龙岩市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重点检查环节及灾后恢复工作参考措施》。
附件
龙岩市建设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等自然灾害重点检查环节及灾后恢复工作参考措施
一、房屋建筑
1. 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应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重点做好房屋的屋面和地表排水、防渗防漏设施等功能性检查,完成木结构房屋加固和屋面严重破损房屋的翻建挑顶等工程,疏通、清掏平房院落的下水设施,疏浚低洼院落的排水明沟,排除可能引发房屋倒塌事故的各种隐患。
2.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物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专门从事建筑幕墙维护的单位应对其负有安全维护责任的建筑幕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开启门窗是否安全有效,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是否老化、断裂,幕墙玻璃是否破损,受力构件是否牢固可靠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通知原施工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幕墙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加固,确保安全。
3. 住建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对城市危房进行重点排查,特别要检查建筑年代较久、建设标准较低、严重失修失养的直管公房、简易房、棚户区。对整体危险或局部危险的房屋,要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动员住户迁出,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台风过后,要督促危旧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做好危旧房屋的加固修复。对台风期间仅采取支顶等简易加固措施的房屋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在确认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后,方可回迁入住。
4.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所在区域,落实《关于加强汛期文化遗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中宣发[2024]26号文)要求,加强防汛沙袋等应急救灾物资的配备,制定防汛预案,根据汛情采取有针对性的重点防护措施。汛期前要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巡查,在危险地段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对排水设施进行疏通、清掏,疏浚低洼院落的排水明沟,排查建筑屋顶漏水隐患,特别是无人居住、无日常管理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汛期间应有专人对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可能引发房屋倒塌事故的各种隐患。汛期后,针对受灾情况,妥善做好后续保护工作,组织修缮修复,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1. 市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城镇排水设施和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畅通和运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检查排水泵站、疏浚排水井和排水管道,对低洼积水严重区域,要配备抽排水设施;
2.供水企业要配备水泵、管道等抢修设备和应急物资,完善供水设施抢修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水质检测,适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台风暴雨过后,要对受灾的供水设备、管道进行抢修,必要时在当地政府组织领导下,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对受污染的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3.燃气企业要加强值班,合理调配燃气生产和存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抢险力量,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可能事故。台风暴雨过后,要抓好燃气储罐设施及其他设备的灾后检查工作,保证供气安全。
4.污水处理企业要加强污水处理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达标排放。台风过后,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受损的污水管网,防止污水外溢。
5.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维护队伍对中心城区范围的主次干道地下雨水管网进行清淤疏浚(含雨水出河口清理;合流沟、暗沟淤积清理;雨水管清淤疏通等)。在接到市防指、市气象部门发布可能发生暴雨的预警信息时,应立即组织对重要易涝点开展紧急排查疏通管网工作。
6.汛中发生积涝时,根据“市政微信群”掌握的情况,对涉及住建部门排涝职责的,立即派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并根据汛情需要和工作实际,组织维护队伍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必要的管网应急疏通工作并确保作业安全。
7.台风暴雨过后,要对所有涝点及时组织疏通管网淤堵,及时修复受损的排水管网,溯源排查积水点问题根源,查缺补漏,开展内涝点整治。
三、建筑工地
1.重点检查基坑开挖、边坡支护、脚手架、模板工程、塔吊拆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事故隐患要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并监督其落实情况。
2.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要制定防台防汛应急救援预案,配备足够的砂袋、抽水泵、雨衣雨鞋、手电筒等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要强化对施工现场各个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排水、场区道路、基坑边坡支护、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建筑起重机械、临时设施等,确保消除各项事故隐患,确保各项防护措施满足防汛防台安全生产的需要。
3.及时收看天气预报,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计划,强台风暴雨期间,停止现场施工作业,停工后工地除安排值班人员外,其他所有人员要撤离,并设置警示标志。
4.加强对基础开挖、土石方施工的检查、监控。重点检查基坑壁的有效支护,在施工现场设置观测点,随时观测基坑边坡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化,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配备足够的排水设施,确保排水及时,防止基坑坍塌。
5.做好脚手架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立杆基础与排水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拉结状况,做到基础平整、坚固,排水通畅,拉结有效,确保脚手架稳固、牢靠。吊篮脚手架在强台风来临前,应予拆除。
6.强化对施工现场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固定状况和各种安全装置灵敏程度的检查。重点检查塔吊钢丝绳锚固、前后臂自由旋转等情况,以及龙门架物料提升机和施工升降机附墙拉结装置、缆绳及地锚设置情况。
7.做好台风(强对流气候)期间沿街塔吊(指塔臂可能伸出工地围墙外影响道路、居民区安全或塔吊安装到最大高度后,若发生倒塌可能影响工地围墙外道路、居民区安全的塔吊)的安全警戒工作,施工单位要在塔吊影响范围设立警戒线和警戒标志,警戒范围按塔吊高度1.5倍且不小于臂长设置。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对在建工地的沿街塔吊造册建档,协调当地防指和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防台防汛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临时管制措施。
8.做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防雨措施。重点检查变(配)电室、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防雨措施,照明和动力线有无混线、漏电现象,电杆有无腐蚀、埋设松动等,防止触电。台风暴雨期间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照明、排水和抢险用电外,其他电源必须全部切断。
9.做好对施工现场宿舍、厨房、办公室和仓库等临时设施的安全状况排查工作。加强施工人员的防洪防台安全教育,提高其防护意识,并讲解有关的避险路线、避险地点和避险方法。适时组织所有在砖砌临建宿舍住宿的人员,临近涉河、涉水(河边、水边)、基坑、砖砌围挡墙周边的临建住宿人员以及以塔机高度为半径的地面范围内的临建设施内的人员全部撤离到达安全地点。对有安全隐患的临建宿舍住宿人员要全部撤到安全地带。
10.加强对位于学校、集贸市场、城区人行路边等人口密集地段的施工现场临时围墙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要坚决予以拆除,以防止发生坍塌伤人事故。
11.台风暴雨过后要对施工现场各个部位、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重点检查建筑工地的沿街围墙、基坑边坡支护、脚手架、工棚、建筑起重设备、施工用电设施和线路等,符合开工条件要求并经总监签发开工令后,方可进行重新施工。
四、斜坡、高切坡
施工企业在邻近斜坡、高切坡的建设项目施工或斜坡、高切坡的施工过程中遇到台风暴雨期间应停止斜坡、高切坡的施工,组织专业人员对已有斜坡与高切坡的表面、支挡结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斜坡表面、排水系统有损坏、堵塞等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对建设年代较早的斜坡和高切坡,要加强监测并配专人负责,经监测发现建筑高边坡工程有安全隐患或其周围有异常情况时,检查人员和责任单位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台风暴雨过后,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总监应对斜坡、高切坡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施工。
五、未移交市政设施(含道路、下穿隧道)
1.相关企业应对未移交的市政道路及其管网、泵站等附属设施进行建档入库,并明确各道路管养责任人和应急管理队伍,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和设备;
2.在汛前应对相关道路、雨水井进行检查,及时清理树叶等杂物,避免造成排水管道堵塞;
3.要重点加强对下穿通道、隧洞的安全管理,汛前要加强对禁行道闸、声光报警系统、排水泵房等设施的日常检查,确保使用正常;
4.汛前加强对相关道路,最大限度地消除或减轻雨水对边坡及挡土墙造成不利影响,对发现可能存在坍塌危险的路段,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消除隐患;
5.台风暴雨过后,应对受灾道路、泵站、下穿隧道、边坡挡墙等重点区域、重点设施进行一轮摸排,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点,并及时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