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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本级台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5-1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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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中央、省级关于支持海峡两岸融合发展、促进台胞交流合作的相关文件要求,方便台湾同胞在岩安居乐业,支持符合条件台胞申请公租房,结合龙岩实际,出台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申请对象:持有合法有效台胞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并在龙岩新罗区就业创业的无房户台湾同胞家庭。

  (二)提交材料:台胞公租房申请表(可通过市住建局官网或“龙台资讯”微信公众号下载)、台胞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申领住房租赁补贴的,另需提供普通住宅租赁合同及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三)申请程序:在岩台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要求完整填写申请表,并将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提交至龙岩市台商协会,由龙岩市台商协会统一提交至龙岩市台办审核,经龙岩市台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龙岩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受理手续。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收到申请表后,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租住资格。选择实物配租的,审核通过后统一安排选房,房源安置于龙盛小区;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通过后从次月起计算补贴,补贴标准按《龙岩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租金:租金标准为7.5元 /㎡?月,月租金按房屋总建筑面积核算。租金实行按月缴纳,在岩台胞可选择与中国建设银行龙岩第一支行签订租金代扣协议,办理每月自动扣费;也可线下前往市建设大厦8楼现场缴费。

  (五)使用和退出

  1.当台胞家庭的人口、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2.公租住房仅限于自住,台胞在租赁期间不得将住房擅自出租、出借、调换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闲置、空置;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不得另行装修。

  3.租住台胞应遵守合同约定,并配合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做好入户巡查、年度复核等租后管理工作。

  三、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1.龙岩市台商协会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388号万宝广场SohoA1-1023室,联系人:邹女士,联系电话:18959099036。

  2.龙岩市台办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市行政办公中心3楼,联系电话:0597-3228826。

  3.龙岩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地址: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52号市建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97-2330099。

  四、其他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