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龙岩市房屋建筑工程开展分单位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通知(龙建审〔2026〕19号)
各相关单位:
《龙岩市房屋建筑工程开展分单位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行)》(龙建规〔202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3年8月10日施行以来成效显著,助力项目加快投入使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巩固工程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深入推进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的实施意见》(建办厅〔2026〕17号)关于分批验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就《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补充明确如下:
一、部分条款修改内容。1.将第六条第(一)款第3项修改为: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能够独立运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系统、变配电房等重要的公共消防设施设备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实现设计使用功能,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 “一令两细则”,且在首期消防验收范围内;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2.将第六条第(五)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不适用分单位工程联合竣工验收。
二、标准适用要求。本通知引用的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以最新有效的执行规范为准,动态适用,不再另行发文明确。
三、文件有效期。《实施意见》(龙建规〔2023〕5号)试行期满后,经评估符合实际需要,继续施行。
四、施行时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实施意见》(龙建规〔2023〕5号)具有同等效力,一并执行;《实施意见》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
2026年9月11日